打击非法盗采河砂,同时追偿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

2023-06-15 10:02:25 来源:检察日报-公益周刊

对话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岳耀东——

打击非法盗采河砂,同时追偿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

记者:近年来,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大,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盗采矿产资源,既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又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听说你们院办理的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19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效果不错,颇具典型性。可否介绍一下?


(相关资料图)

岳耀东:南四湖作为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自古便是大运河“千里赖通波”的航运要道,如今又关联着南水北调、大运河文化带、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南四湖及周边河道蕴藏着丰富、优质的黄砂资源,近年来,当地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非法采矿行为呈愈演愈烈之势。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张某、林某等人通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南四湖水域滕州交通港至微山县留庄镇附近的非法采砂活动,形成非法盗采、水上加油、水上运输、岸上分销的黑色产业“一条龙”。他们对采砂船实施编号管理,向非法采砂船主收缴“信息费”“地皮费”,这其实就是变相的“保护费”。后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19人以合伙或者独自投资的形式购买采砂船,加入该组织,在上述水域非法采砂,破坏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还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

在办理张某、林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时,我院发现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19人作为案件证人出现在案件中,未被追究非法采矿的法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发送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同步开展阅卷、调查、审查工作,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19人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记者:非法采砂行为对水域生态环境会造成哪些危害?

岳耀东:董某等19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水域生态环境破坏,至少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南四湖生态系统的影响。采砂造成局部范围的水体悬浮物浓度增加,采砂机械石油的泄漏及大量含油污水的外排,对水体造成污染;含砂层上淤泥是水底微生物、主要饵料的繁殖场所,采砂破坏湖底原生物植被,加速水域沙漠化。二是对渔业资源的危害。采砂船的活动、照明、噪音会影响鱼、虾类的繁殖。三是对水利防洪安全的危害。采砂活动改变了河砂与输送能力之间的平衡状态,会造成湖床下切、湖岸侵蚀,损害湖床及湖岸的稳定性,并影响南四湖的自然水文情势。未经审批的非法采砂行为可能会对闸坝、桥梁、码头、堤防水工建筑物基础造成影响,带来严重的防洪安全隐患。

记者:办案中,你们遇到了哪些难题?

岳耀东:本案中,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19人采用“采运分离”“即采即卖”的方式实施犯罪,虽然19人均实施了非法采矿的行为,但是他们并非共同犯罪、共同侵权,在请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如何分析和定性是我们需要攻克的首要难题。为准确认定公益损害事实,我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沟通,以船为单位区分案件,既可明确每条船造成的损失,确定以合伙形式投资的船主的连带责任,同时保证了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一致,将案件以类案形式审查起诉,以达到既打击非法盗采河砂行为,又追偿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推动全链条整治非法采砂、卖砂产业的办案质效。

如何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我们亟待解决的又一难题。我们积极借助“外脑”破解办案短板,委托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微山县水务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成立专家组开展鉴定评估。专家通过评估,认定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19人共造成南四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91万余元,并建议根据每条船不同的采砂量来分别计算出该船舶主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南四湖平均水深1.5米,如果实施修复技术不科学,可能导致水域附近京杭运河航道拥堵。对此,专家建议,非法采砂同类案件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集中统筹使用,待累积到一定金额后,根据实际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记者:检察机关对于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19人造成的生态损害是如何进行修复的?

岳耀东:根据专家意见,我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要求当事人直接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微山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19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4万元至2万元不等,对各涉案船只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没收非法所得198万余元,追缴生态环境修复费91万余元(全部缴纳至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只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公益诉讼的目的是有效修复生态环境。为此,我院向微山县财政局申请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等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参照系统修复、整体保护、综合治理的环境资源空间保护模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采取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在沿湖湿地岸边栽种柳树、万年青等树木300余株,利用植物根系加固湖岸并在南四湖水域投放鱼苗30万尾,最终实现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整体修复。

记者:本案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南四湖生态环境是如何协力共治的?

岳耀东: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离不开方方面面的支持。特别是在办理重大、有影响力的案件时,更需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公益保护的共识,形成强大的“朋友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院与微山县公安局、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多次召开工作联席会,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出台《关于严厉打击南四湖流域非法采矿联动机制》,积极探索“检察长+警长+河湖长”河砂监管新模式,深挖“漏网之鱼”,凝聚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记者:您对办理本案有何感受?

岳耀东:针对涉黑犯罪集团内多人有组织地在南四湖流域长期盗采河砂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在强化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做好生态修复的后半篇文章。综合运用惩治犯罪、生态修复、借助“外脑”等办案方式,分批次提起刑事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持案件完整性前提下,精准打击逐利型犯罪的“七寸”,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服务保障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

[版面编辑:杨璐嘉] [责任编辑:高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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