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却拒绝赔偿:你自己不经常来查怪谁?

2023-03-17 14:16:59 来源:听讼法律故事会

银行行长挪用储户存款被判刑

储户要求银行赔偿存款遭拒绝


【资料图】

下落不明的243万存款

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损失❓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支行行长挪用存款共计243万余元

早在2008年,李建与邮储江宁支行行长(前身为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张东结识,为了帮助张东完成揽储任务,李建用3个身份证在张东供职的银行合计存入135万元。

在往后的10年时间里,这笔135万的存款都会连同当年的利息再存入邮储江宁支行。

2018年年末,3本存折合计存款金额已经达到243万余元,此时李建家刚巧需要用钱,遂前往江宁支行取款,到了这时李建才发现——这笔钱取不出来了。

不止存款取不出来了,就连存折上的存取款记录都是假的!

(经证实,涉案存折中的流水信息系伪造。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这是什么情况?自己的存款到底去哪儿了?

后来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张东在担任支行行长的期间,多次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挪用储户的存款共计243万余元。

随后张东因触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万余元。

李建本以为事情发展至此,自己的存款就能顺利追回,但是没想到,这笔钱却是怎么也要不回来。

江宁支行拒绝赔偿,认为李建应和中间人共同担责

张东的刑期都判了,但李建损失的200多万却毫无头绪,无奈之下李建将邮储江宁支行诉上了法庭,要求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李建等人将存款交由张东负责,并由张东开设存折账户为其办理款项存取业务,存折上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字样的公章,张东也确系支行行长,故张东的上述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李建等人与邮储江宁支行达成储蓄合同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应由邮储江宁支行返还李建的存款。

但邮储江宁支行却并不认同该判决,提起上诉。

邮储江宁支行意见:

1.首先银行与李建并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存款系张东个人处理;

2.其次李建长期不查询存款不符合常理,对存款未尽到注意审慎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由李建与张东共同承担损失;

3.此外,李建是通过中间人与张东认识的,这位中间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邮储江宁支行上诉后,南京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向一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从7月到2023年的1月,涉案双方曾历经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不过截至目前,此案仍未结案。

事后,有记者向涉事银行求证,但对方拒绝了采访。

法律快车

此案双方各执一词,那么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该如何分析此案呢?邮储江宁支行的上诉意见合理吗?

1.是否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从张东的刑事判决上可以知晓,张东触犯的罪名是挪用资金罪,其所挪用的资金属于其工作单位,判决由张东将涉案存款退赔给银行。

综上可知,法院已经认定243万余元的存款属于银行财产,等同于法院认定李建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

2.中间人是否应该担责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介绍李建与张东认识的中间人对张东挪用资金的事实知情的,那么在张东所涉的刑事案件中理应有所体现,没有体现则表示中间人对此并不知情,那么他介绍张东与李建认识只是一种社交行为,自然不必为此承担责任。

3.邮储江宁支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李建与储蓄江宁支行之间达成储蓄合同,银行有义务保障李建的资金安全。故在此案中,银行想要做到完全不承担责任是不太可能的。

当然,这些都是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所做的分析,至于本案最终结果当以司法部门审理结果为准,上述解读仅供参考。

最后,你觉得这243万余元的存款应该由谁来承担损失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注:配图仅供叙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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